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參與北京鐵礦石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鐵中心”)組織的鐵礦石現貨交易活動的會員合法權益,保障北鐵中心各項交易活動的平穩有序,維護交易市場秩序,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北京市交易場所管理辦法》及北鐵中心交易規則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北鐵中心依據本制度進行會員適當性管理。參與北鐵中心交易活動的會員、為會員提供服務的第三方服務機構應當配合實施會員適當性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適當性管理
第三條 適當性管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了解會員相關情況及風險承受能力;
(二)發布交易規則及相關管理制度,開展會員培訓與教育活動;
(三)充分披露交易品種,提示市場風險信息。
第四條 企業法人在獲得會員資格后,方可參與北鐵中心組織的鐵礦石現貨交易,并應充分了解市場風險并同意《鐵礦石現貨交易風險說明書》和《鐵礦石現貨交易會員入市承諾書》。
第五條 會員應當具備鐵礦石現貨交易的相關知識,并客觀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遵循風險自負原則,審慎決策,自愿參與交易并依法獨立承擔風險。
第六條 北鐵中心對會員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會員應如實進行風險評估,填寫包括基本情況、財務情況、交易經驗等信息。
第七條 會員應當根據北鐵中心交易規則及本制度規定,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并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八條 會員應當依據北鐵中心交易規則要求,自行審查與其進行交易的會員適當性。會員經過考察,認可與其進行鐵礦石現貨交易的會員資質、信用后與其進行匹配,進行匹配的會員之間方可進行交易。
第九條 北鐵中心披露交易規則及相關文件,通過多種途徑向會員介紹交易業務特點、交易流程、主要風險和注意事項等,持續開展會員教育與培訓工作。
第十條 北鐵中心向會員充分提示可能出現的交易風險,進行市場風險警示,引導會員理性交易。
第十一條 北鐵中心會員適當性管理的實施不能取代會員的交易判斷,也不會降低會員參與北鐵中心交易活動的風險,相應的交易風險、履約責任以及費用由會員自行承擔。
第十二條 北鐵中心妥善保管對會員進行適當性管理的資料,并對會員的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北鐵中心負責解釋和修訂。